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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2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7條
中文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發還申請案:

一、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申請登記之事項,非本法所定之登記者。

三、申請人非第五條或第二十二條所定之人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樣本不符者。

五、申請書記載事項與登記簿原有記載不符者。

六、遇有利害關係人異議而其內容涉及私權爭執者。

七、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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