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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3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2條
中文條文: 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利害關係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查閱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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