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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10040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0條
中文條文: 申請人於海關受理查扣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起訴者,應將已向法院起訴之證明文件送原申請查扣海關備查。

申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起訴者,由海關撤銷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之規定辦理。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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