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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5004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3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
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
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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