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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50048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8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該集管團體,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於命令解散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終止。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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