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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4000200
法條名稱: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2條
中文條文: 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 發布日期 : 105-03-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03-07
  • 瀏覽人次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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