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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受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33001451號

主旨:公告本局辦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

(一)無線電視台(一):以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之全年度總收入減25%之廣告佣金減與公開播送行為無關之收入之餘額之0.5%。
(二)備註:費率適用範圍涵蓋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之「原播送」,以及將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上架至有線系統台與MOD之全階段公開播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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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2-10-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3
  • 瀏覽人次 :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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