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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公開傳輸概括授權-商業傳輸及非商業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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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公開傳輸概括授權-商業傳輸及非商業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13年1月1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審議TMCA使用報酬率項目為「公開傳輸概括授權-商業傳輸及非商業傳輸」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

  1. (一)商業傳輸:
    1. 1、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
      1. (1)下載形式:
        1. 甲、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3.76%或一首0.56元計費。
        2. 乙、無資訊服務費:
          1. (甲)有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8元計算。
          2. (乙)無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6元計算。
          3. (丙)30天以內(含30天):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6元計算。
          4. (丁)手機加值服務: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6元計算。
          5. (戊)月費或會員制:以每人次7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
          6. (己)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3,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100元計算,不足 1,100元以1,100元計算。
      2. (2)串流型式:
        1. 甲、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8%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8元計費。
        2. 乙、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5%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4元計費。
        3. 丙、無資訊服務費: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300元計算,不足1,300元以1,300元計算。
    2. 2、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
      1. (1)下載形式:
        1. 甲、有資訊服務費:
          1. (甲)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2.2%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8元計算。
          2. (乙)30天以內(含30天):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1.5%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6元計算。
        2. 乙、月費或會員制:
          1. (甲)以當月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2%計算。
          2. (乙)或每人次7.3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
          3. (丙)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3,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100元計算,不足1,100元 以1,100元計算。
      2. (2)串流型式:
        1. 甲、收取資訊服務費:
          1. (甲)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4%計費或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2. (乙)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8%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3. (丙)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3%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2. 乙、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
          1. (甲)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4%計費或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2. (乙)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8%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3. (丙)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3%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4. (丁)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5. (戊)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300元計算,不足1,300元以1,300元計算。
    3. 3、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網路影音:
      1. (1)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2. (2)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2. (二)非商業傳輸(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不限次數)
    1. 1、下載型式:
      1. (1)一般利用(非個人或教育機關之利用):以每首每月300元計算。
      2. (2)個人及教育機關之非營利目的利用:以每首每月200元計算。
    2. 2、串流型式:
      1. (1)一般利用(非個人或教育機關之利用):以每首每月400元計算。
      2. (2)個人及教育機關之非營利目的利用:以每首每月300元計算。

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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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3-03-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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