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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6 著作權法修正案背景說明

八十八年七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壹、依據
    • 一、 有鑒於數位化資訊科技之發展將對著作權法制產生衝擊,有必要預作因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八十五年(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等二項國際條約,針對資訊科技發展下,著作權法制所面臨之問題提出解決之道,各國相繼依該二條約內容修正其著作權法制。
    • 二、 為促使著作權法制面對高科技發展所衍生之問題得以有效因應,對於資訊流通、科技發展及著作人權益均可兼顧,內政部自八十五年度起委託資策會進行「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專案研究,該研究案為期二年,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底完成,並提出研究成果,包括修正著作權法之具體建議條文。內政部並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將該研究成果對各界發表,依據資策會辦理上述專案研究所提出修正著作權法之具體建議條文為基礎,進行下一階段著作權法修正工作。
    • 三、 八十八年元月二十六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成立後,著作權業務移本局主政,本局將繼續推動相關工作。
  • 貳、進行方式
    • 一、 以資策會辦理「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專案研究所提出之具體建議條文為第一稿。
    • 二、 函請相關團體及機關表示意見,同時發布新聞稿,並將草案置於本局網頁上,廣徵各界意見。
    • 三、 於全國北、中、南、東區舉行公聽會,說明內容重點,並徵求各界意見。又本案所舉辦各次公聽會僅屬意見徵詢性質,不做成具體結論。
    • 四、 組成「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著作權及資訊科技之學者專家,分次討論,提供專業諮詢意見。歷次「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將上網供各界參考。
    • 五、 本案所舉辦各次公聽會及諮詢會議均屬意見徵詢性質,不做成具體結論。
    • 六、為立法文獻之完整,本案歷次各稿及各界書面意見,將依時程次序,完整對照。凡關切本法案之之單位或個人,為使您的寶貴意見納為修法文獻,請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意見。
  • (修法專用E-mail: [email protected]
  • 專用電傳:02-8732-1452專用傳真︰02-2736-5061)。
  • 發布日期 : 97-03-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7-05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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