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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0.20「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6場公聽會

會議紀錄

壹、時間: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 
貳、地點:花蓮文化局一樓視聽會議室
參、主席:章科長忠信 紀錄:蘇鴻吉
肆、出、列席人員:如附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承辦科章科長忠信修法重點報告:

  • 一、這次之著作權法修正主要是針對網際網路科技發展之後所面臨之衝擊而修正,主要之參考依據是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1996年12月底通過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等二項國際條約之規定,同時在實務經驗上認為現行著作權法仍然有一部分須要再作補充修正者,我們也在這一次把它提出來。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一)增訂公開傳播權並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定義。
    • (二)增訂科技保護措施及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保護規定。
    • (三)增訂著作財產權授權後之效果及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法律地位。
    • (四)修訂合理使用規定。
    • (五)增訂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登記規定。
    • (六)刪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著作權仲介團體所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規定。
    • (七)增訂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免責規定。
  • 二、另外關於我們上網有關「資料庫之保護」議題,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具創作性之資料庫可以用編輯著作來保護,可是對於具有重大投資「不具創作性的資料庫」到底要不要保護?要不要立法?未來立法之方向為何?我們也希望聽聽各方意見。

柒、各界表示意見:

  • 台東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張吉銀理事長、李炎木總幹事:
    •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公眾」之定義,似與刑法上之觀念不符,造成旅館業者在經營上的困擾,例如在旅館房間裡收看電視即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之「公開播送權」,而旅館業者如欲付費,又常須面臨著作財產權人不合理之價格要求,不知該如何解決?另建議將第三條第二項關於「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定義中,刪除「旅館房間」,以使旅館業者不致動輒違法。

捌、散會:下午四時。

  • 發布日期 : 97-03-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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