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89.10.11「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場公聽會

會議紀錄

壹、時間: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二時三十分 
貳、地點:經濟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第一會議室
參、主席:張副組長玉英 紀錄:于麗菁
肆、出、列席人員:如附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承辦科于專員麗菁修法重點報告:

  • 一、本次修法重點主要是針對網際網路科技發展面臨之衝擊,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1996年12月底通過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等二項國際條約之規定,另配合實務經驗上對現行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作補充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 (一)、 增訂公開傳播權並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之定義。
    • (二)、 增訂科技保護措施及電子化著作權權利管理資訊保護規定。
    • (三)、 增訂著作財產權授權後之效果及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法律地位。
    • (四)、 修訂合理使用規定。
    • (五)、 增訂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登記規定。
    • (六)、 刪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著作權仲介團體所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規定。
    • (七)、 增訂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免責規定。
  • 二、另外尚有一「資料庫之保護」議題,即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具創作性之資料庫可以用編輯著作來保護,可是對於具有重大投資或辛勤收集「不具創作性的資料庫」是否應予保護?也希望聽聽各界建言。

柒、各界表示意見:

  • 一、丙辛酉企業有限公司陳正春先生:
    • 對於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贊成甲案,因對於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對權利人保障較周全。
  • 二、觀光局霧峰辦公室廖文琇小姐:
    • 觀光局主管業務與旅館業有關,爭議最多者即為「公開播送」及「公開播映」,即有線電台是否可以在旅館中「公開播送」。 故希望今日可聽取大家的意見。
  • 三、每日廣播公司謝春湖先生:
    • 廣播媒體使用音樂較多,目前每播一首歌均需付費,且有三個團體單位來收費,十分困擾,請經濟部對這些團體有所規範,統一事權分配,協助廣播媒體業者。
  • 四、新聞局中部辦公室謝瀛俊先生:
    • (一)、對於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條之一部分,目前無線廣播電視法正修正中,傾向於修正後社區共同天線會開放,即不需依法設立,本條「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未來無線廣播電視法修正通過後,可能需配合修改,是否建議本條於無線電視法修正通過後再修正。另建議將「為加強收視效能」改為「為加強無線電視收視效能」。
    • (二)、另對於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目前網路上資料如註明可下載,一般人均認為已取得同意利用,如註明不得下載,一般人即應不會下載,本條對於網路上的利用是否已可全部釐清?
  • 五、台灣省旅館公會聯合會林寶春小姐:
    • 旅館業經營之模式於一間間房間應雷同於家庭式情形,列入公開播送範圍收費實不合理,另外權利人派自己人至旅館搜證方式亦有問題,日前造成全國旅館業者面臨上法院情形,有些同業為息事寧人,付出高額和解金,不合情理,請主管機關考量。
  • 六、台中市電腦公會蔡榮明先生:
    • 有關ISP的免責部分,是否有參考國外判決?另著作權法與電子簽章法有否異同處?
  • 七、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吳聖洪小姐:
    • (一)、對此次修正草案並無具體意見,惟針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建議以對著作人較有利者之方案為修法方向。
    • (二)、 另針對著作權法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往往被出資方(尤其是公有建築物之主辦團體)列為制式契約必要條款,對建築權益造成很大困擾,建議能此次修法一併考量(具體建議條文將另行提出。
  • 八、中華民國社區廣播電台協會柯劭忞:
    • 對於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權仲介團所訂使用報酬之審議建不應刪除,以盡到主管機關監督、輔導之責,防杜仲介團體漫天要價。另建議仲介團體被授權之曲目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並上網公告,且仲介團體不得行上網更改資料,以防一曲多賣,也可讓付費者確認曲目,主管機關才可達到監督及輔導責任。
  • 九、友文公司高心華小姐:
    • 反對刪除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權仲介團所訂使用報酬之審議之條文,目前仲介團體均依主管機關所定最高上限作為收費標準,根本無所謂「市場機制」,如果利用人不從,則提出刑事告訴相脅迫,在主管機關「最高上限」尚且如此,如貿然取消限制,仲介團體更會漫天要價。又主管機關應加強管理,制止仲介團體濫訴。
  • 十、新聞局中部辦公室謝瀛俊先生:
    • 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有線電視之系統經者」是否造成誤解(未加註依法設立)令人認為違法業者也可轉播,目前有線電視之管理只是暫行辦法,僅需登記不需依法設立,未來亦以放寬為取向,對民眾較有利,建議第一項文字刪除「依法設立」,並與本局(新聞局)協商。
  • 十一、鞋技中心陳玉心小姐:
    • 本中心認為修正草案已加入科技保護部分,但不甚瞭解條文意義。
  • 十二、鞋技中心莊壁果小姐:
    • 例如本中心網站上資料遭人轉貼至其他網站,是否即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增訂部分得解決的?
  • 十二、台中市電腦公會蔡榮明先生:
    • 本會網路上的資料庫常遭使用者下載,該資料庫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其中有些是會員個人不可公開的資料,剛才有提到的資料庫是否保護的問題,則使用者下載這些會員個人資料時,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 十三、新聞局中部辦公室廖文琇小姐:
    • 本次公聽會新聞局係來聽取業者的意見,以作因應。

捌、散會:下午三時三十五分。

  • 發布日期 : 97-03-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10
  • 瀏覽人次 : 27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