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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30「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下載著作適法性及合理使用之範圍應如何界定」會議

會議紀錄

壹、時間: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地點:本局十九樓簡報室 記錄:洪益祥
參、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肆、主席:蔡副局長惠言
伍、主席致詞(略)
陸、著作權組說明(略)
柒、討論議題

  • 案由: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下載著作適法性及合理使用之範圍應如何界定,請提供意見。
  • 說明:
    • 1. 按檢察官於本(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依檢舉搜索成大學生宿舍,扣押有下載MP3音樂檔案之電腦,引起各界關注其程序是否合法,學生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 2. 立法院蘇煥智委員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於立法院召開「檢警搜索成大學生電腦及網路下載適法性公聽會」,會中決議請本局應儘速召集專家、學者、業者、資訊研究者等討論,儘速界定網路下載適法性及合理使用之範圍,俾供各界參酌。
    • 3. 關於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下載著作是否違法,其合理使用範圍如何界定,著作權法行政主管機關是否應訂定相關標準?如何訂定?各國作法如何?請提供意見。

捌、討論摘要

  • 高育仁立委:
    • 建議主管機關修訂現行著作權法,定明「合理使用」之標準。而利用人對他人之著作權,如僅有輕微之侵害行為,應以民事賠償即可,不應處以刑責。
  • 王全祿委員:
    • 法律有其極限性,無法就每個著作利用類型定出其合理使用之標準。但未來可彙集各方意見,包括法院判決之意見。依過去編印「認識著作權」書籍中舉例說明之方式,向各界廣為宣導。
  • 鄭中人教授:
    • 利用網路上載或下載他人著作,雖然多數意見認係屬著作權法所定之重製行為,但本人反對,此外以刑罰來規範此種行為亦不宜,因其可非難性甚低。
  • 張懿云委員:
    • 網路下載他人著作不一定就構成違法,如下載之目的係基於公益,應可以有合理使用之空間。縱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亦應區別使用人係一般使用人或係盜版業者,如為前者,不宜動輒以刑事處分,應儘量以民事損害賠償方式解決。且如對使用者個人發動調查,亦有侵害其隱私權之虞。
  • 陳家駿委員:
    • 面對此問題,我們需抽離事實的爭論,回歸法律面,先看是否有重製、有無授權、有無合理使用。利用網路下載著作,應可認為有明示或默示之授權或同意,惟若大量的下載而影響著作權人之利益者,自不能構成合理使用之行為。
  • 翁自得先生(陳其邁立委之助理):
    •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很籠統,間接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如有疑義,應做有利於使用人之解釋。而美國法院雖認將資料儲存於電腦RAM(隨機存取記憶體)中,屬重製行為,但下載檔案畢竟與一般重製之概念不同,上網者必然會下載檔案,故縱使下載著作之全部,亦應有合理使用之空間。而電腦有其專業性,主管官員亦應多進修此方面之知識,以結合科技與法律知識,解決科技所帶來之法律問題。
  • 吳志揚律師:
    • 法院及主管機關均不宜訂定合理使用之標準,應仍由法院依個案來認定。但可明列出絕對違法或絕對不違法之事例加以宣導。而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不是惟一標準,課處刑罰則應區分營利或非營利之使用行為而有不同。
  • 葉茂林委員:
    • 1. 合理使用之形成有部分是因為個人利用之授權,交易成本高,如權利人與利用人間能共同協訂出合理統一的收費標準,將可降低交易成本。而基於公益目的之考量,亦可成立合理使用。但主管機關仍不宜訂定合理使用之準則。
    • 2. 目前法院會依侵害數額的多寡,是否屬營利行為或常業犯來定刑事責任,且大部分都是罰金刑,著作權法除罪化未必就好,但可考慮將刑罰的下限取消,以形成合理使用的社會安全閥。
  • 張靜委員:
    • 1. 今天我們不考慮非法搜索與證據問題,很多人不理解合理使用的意涵,過去主管機關曾嘗試訂定電腦程式侵害的標準,最後訂不出來,這原本應由法院來認定。而權利人與利用人也可事先協議一套標準來共同遵守。
    • 2. 刑法雖然講求刑期無刑,但著作權法在常業犯、供營利使用等方面仍不宜除罪化,而台灣民事訴訟與美國不同,不但要繳裁判費,在訴訟中律師並無多大的搜證能力,故光憑民事訴訟並無法完全落實保障權利人權益。將來或可朝法定授權的方式著手,而合理使用與法定授權的不同則在於付費與否。
  • 周天委員:
    • 是否為合理使用是事實問題,法律規定是刻意模糊,以使法院有彈性的認定空間,所以不可能有合理使用的標準,但可做宣導手冊,以法院的判決為內容,有教育意義,而教育部也要結合智慧局與法務部一起來做宣導。
  • 劉孔中教授:
    • 合理使用不宜過份嚴格認定,只要不是營利行為,就不違法。
  • 黃怡騰律師:
    • 重製基本上是一中性行為,不屬合理使用範圍才構成犯罪。但也不可因法律而限制科技的發展,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權利人或利用人,合理使用的認定是涉及多方面的,在國外常見許多經典案例,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協議,事後成為一種共同遵循的準則,而間接促成法律的進步。
  • 慶啟人檢察官(法務部代表):
    • 成大學生案所涉及政策制定、檢察行政之監督問題在此不談,此案可使大家注意尊重著作權,也同意並無法明定一個合理使用的標準,但主管機關可制定宣導準則,並檢討著作權法上的刑責問題。
  • 蘇煥智立委:
    • 首先感謝智慧局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共同召開本次會議。行政機關對法律向來易趨於文義解釋,但我們應重視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價值,各國對於透過網路下載著作之適法性問題皆有爭論,而我國尚在爭議中便直接以刑罰來處罰,是否適當,逾越法律規定不一定非得動用刑罰不可,應課以民事責任即可。
  • 馮震宇教授:
    • 成大學生案應已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但應課以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現在世界各地都有下載MP3檔案的行為,但國外都是追訴網站業者,而非下載檔案的利用人。我們也不能因民事訴訟律師搜證不易,便需科以刑事處分,且未來關於非營利之使用行為,要儘量朝除罪化來努力。有關合理使用的準則也不可任意制定,要審慎為之。
  • 吳秀萍委員:
    • 成大學生案我們應抽離利用人的學生身分,來注意權利義務的平衡性,因利用型態之不同對權利人所造成損害不一,如網路下載造成權利人的嚴重損失,就不能因方便而侵害他人權利,也不能因違法很普遍就不處理,著作權法上的基本原則仍應維持。
  • 郭戎執行長(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代表權利人前來瞭解各界對本議題之意見,對於本議題則無特別意見。
  • 郭婉婉小姐(商業軟體聯盟代表):
    • 代表權利人前來瞭解各界對本議題之意見,對於本議題則無特別意見。
  • 陳錦全教授:
    • 美國的Napster案,其最高法院已認定是侵害重製權。成大學生案我們不能因為調查程序不合理,就免除利用人可能有的刑事責任,但如因這個案子而促成著作權法的改革與進步,應有正面意義。
  • 莊育秀組長(教育部代表):
    • 司法機關或權利人不應用這個案子而拿學生來當試驗品,教育部站在教育主管機關的立場,對法令宣導或有不足之處,但對合理使用這種有爭議的問題,本部也不知應如何宣導,希望主管機關能多加協助,給我們一個正確的宣導方向。
  • 蘇敏煌專員(公平會代表):
    • 今天是抱著學習的心態與會,沒有其他意見,利用行為的收費問題才是公平會所要關切的
  • 張維平先生(警政署代表):
    • 今天也是抱著學習的心態與會,網路下載與瀏灠不同,因涉及重製行為,具有一定的違法性。
  • 主席結論:
    • 今天很榮幸能聆聽各位專家學者對這個議題的寶貴意見,本局將會歸納整理各位的意見,以作為未來推動著作權業務的改進與參考。

玖、散會(中午十二時二十分)

  • 發布日期 : 97-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4-10
  • 瀏覽人次 :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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