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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4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及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衛星電視台、購物頻道及有線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及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衛星電視台、購物頻道及有線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及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使用報酬率項目如下: 
(一)衛星電視台: 
1、音樂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2.25%計算。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60萬元。
2、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收之1.5%計算。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20萬元。
3、電影台、卡通台: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1%計算。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80萬元。
4、新聞、體育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0.75%計算。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40萬元。
5、教育、宗教頻道:
(1)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節目製作費(包括新聞製作費及戲劇製作費)加上播映通訊費(即衛星上鏈費)總額之0.04%計算。
(2)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政府撥款預算之0.05%計算。
(二)購物頻道:
1、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1.5%計算。
2、或以每一收視戶每一頻道每年0.3元計算。
3、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以每首每次各新台幣12,000元計算。
(三)有線電視台:
1、以前一年度訂戶收視費及廣告收入之總額之1%計算。
2、或以每一訂戶每年60元計算。
3、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以每首每次各新台幣300元/1000戶計算。
二、本件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於100年2月25日前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相關檔案: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 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本案全體申請人名單
  • 發布日期 : 100-02-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3-01
  • 瀏覽人次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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