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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8 公告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協會與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申請審議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主旨:公告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協會與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申請審議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依據:
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
二、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協會與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申請審議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公開傳輸使用報酬審議申請書。
公告事項:
ㄧ、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協會與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申請審議為MUST99年8月12日公告之使用報酬率項目為:
(四)動態畫面、小說、電玩、軟體音效、入口網站等不適用前述一二三類之利用者:
2、串流型式全部。
(五)網路廣告(網路廣告代理商):
1、廣告費用以每次曝光數量來計算時:以每一內容每一媒體費單價之3%計算。
2、廣告費以總額方式計算時:以媒體總額之4.2%計算。
3、最低使用報酬:每月以1,100 元計算。
二、本件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協會與台灣網際網路協會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於100年8月31日前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相關檔案: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協會與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申請審議事由
  • 發布日期 : 100-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3-01
  • 瀏覽人次 :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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