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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27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單曲授權金額,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衛星電視台各類型頻道使用報酬率暨公開播送單次使用金額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單曲授權金額,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衛星電視台各類型頻道使用報酬率暨公開播送單次使用金額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使用報酬率項目如下:
(一)MUST公開播送衛星電視台單曲授權金額:
1、音樂頻道、一般商業頻道、電影台、卡通台、新聞、體育頻道:以每首每次各新台幣12,000元計算。
2、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及政府所屬頻道:以每首每次各新台幣6,000元計算。
(二)TMCS概括授權及單曲授權金公開播送衛星電視台:
1、一般商業頻道:年金制: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0.75%計算。但以前揭方式計算低於100萬元者,以100萬元計。
2、音樂頻道:年金制: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1.5%計算。但以前揭方式計算低於150萬元者,以150萬元計。
3、電影、卡通頻道:年金制: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0.75%計算。但以前揭方式計算低於70萬元者,以70萬元計。
4、新聞、體育頻道:年金制: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0.5%計算。但以前揭方式計算低於30萬元者,以30萬元計。
5、教育、宗教、公益性頻道:年金制:以節目總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衛星上鏈費)合計總額之0.03%計算。
6、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年金制:以政府撥款預算之0.04%計算。
7、單曲制(前列衛星電視台第1至4類頻道):
(1)節目音樂:以每首每次10,000元計算。
(2)廣告音樂:以每首每次50元計算。
8、單曲制(前列衛星電視台第5至6類頻道):
(1)節目音樂:以每首每次4,000元計算。
(2)廣告音樂:以每首每次50元計算。
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於99年10月20日前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相關檔案: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
  • 發布日期 : 99-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3-01
  • 瀏覽人次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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