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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20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之決定」一案,先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後續審議之進行。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75條、103年3月24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函。
公告事項:
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本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又本局已於99年10月19日指定MUST、MCAT、TMCS三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惟目前為止仍未協商完成,合先敘明。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於103年3月24日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一案,三家集管團體(MUST、MCAT、TMCS)並就本局如何決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單一窗口」等事項提出建議(如附件)
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利用人如對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之決定有任何意見,請具備書面理由,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
  • 發布日期 : 103-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19
  • 瀏覽人次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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