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104.1.14 公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400000010號

主旨:公告審議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就無線電視台每年度使用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依據: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
二、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5日之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
公告事項:
一、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項目如下:
(一)類比無線電視台 (88年公告)
1.營利性頻道:
(1)採廣告營收比例制:每年之權利金係依前一年度廣告營收數額之千分之0.63計算。
(2)採年金制:每年之權利金為3,000,000元整。
2.非營利性頻道:依前述營利性頻道之收費標準之1/4計價收費。
(二)數位無線電視台 (94年公告)
1.營利性頻道:
(1)採廣告營收比例制:每年之權利金係依前一年度廣告營收數額之千分之0.63計算,惟每頻道最低繳付金額不得低於750,000元。
(2)採年金制:每年之權利金為3,000,000元整。
2.非營利性頻道:依前述營利性頻道之收費標準之1/4計價收費。
二、本件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 發布日期 : 104-0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1-19
  • 瀏覽人次 : 26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