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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退出集管團體之相關問題

著作財產權人退出集管團體之相關問題

一、著作財產權人可以退出集管團體,自己對外授權嗎?

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可自由選擇加入或不加入集管團體,法制上無法強制干預。若著作財產權人選擇退出集管團體,自行對外授權,就需承擔與眾多利用人磋商之交易成本,而利用人可能因增加談判對象,而選擇放棄利用著作,對交易雙方均屬不利。

二、先前已簽定授權合約的利用人,在著作財產權人退出集管團體後,是不是可以繼續使用退出集管的著作嗎?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如果利用人於集管團體會員退會前已與集管團體訂定授權契約,則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可以繼續使用該退會會員之著作,無需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該退會會員,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 著作財產權人退出集管團體後,集管團體管理的歌曲數變少了,是不是應該調降使用報酬率?

智慧局依法不能主動變更集管團體的使用報酬率,如果利用人認為集管團體管理的著作數量變動已經重大影響到使用報酬率的合理性,可以依集管條例第25條規定,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智慧局申請審議。

四、利用人若想使用未加入集管團體的個別權利人著作,合理的授權金額是多少

由於著作權是私權,相關的授權條件及金額,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他人無法干涉,但著作財產權人就其是否享有著作權,負有舉證責任,應提出相關之證明。

五、 我是小吃店的經營業者,店內設有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過去均有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著作財產權人退出集管團體後,還需要逐一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嗎?

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的規定,只要電腦伴唱機內的歌曲是合法灌錄的,取得集管團體公開演出授權後,則不會有侵害公開演出的刑事責任,建議您可向MUST申辦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即可同時取得各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的授權。至於沒有加入集管團體的個別著作財產權人的部份,依前述條文規定僅有民事上之使用報酬請求權,您可待權利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再與其進行協商。

 

  • 發布日期 : 105-03-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17
  • 瀏覽人次 :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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