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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播節目中將文字出版品全篇引用,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是合理使用。所謂「引用」是指節錄、抄錄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供作自己著作的詮釋或參證。在廣播節目裏全文利用他人的著作,除非另外符合「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得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的規定,否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52、§61)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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