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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廣告委刊人(廠商)提供稿件,涉及違反 著作權法時,其責任歸屬委刊人或製稿人?是否被委刊者(報社)亦有連帶責任?

廣告委刊人的廠商自行製稿的廣告,如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時,須視實際製稿的情形,決定何人應負法律上的責任。例如廠商委託他人製稿,並約定製稿人為著作人而有抄襲、重製、改作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如果廠商並不知情,應由製稿人負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如果該廠商涉有唆使或參與共同侵害的行為或有過失的情形,則廠商也要依照法律規定負違法責任。如果廠商本身就是製稿人而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另外要注意的是製稿人如果是廠商的職員,製稿行為又是執行業務的行為的話,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廠商也要受處罰,並且要負民事上的責任。故此種情形應由何人負違法責任,因其事實狀況的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至於被委刊的報社,是否也要負法律上的責任,也有不同的情況,如果報社不知廣告稿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形而刊登,且其不知情並無過失,是不須負法律責任的。如果有應知情但出於過失而不知情的情形,因違反著作權法不處罰過失犯,故不須負刑事責任,但仍可能要負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責任。如果報社明知廣告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仍然刊登,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仍應負違反著作權法的責任。(§3、§22、§28、§101)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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