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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有抄襲的情形,廣播節目製作人不知情予以播出,是否須負違反著作權的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規定,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財產權,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廣播節目製作人播出行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投稿人抄襲的著作予以播出,如果已做基本的查證,應該無過失,應該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完全未查證,有可能構成過失,則可能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著作權所有侵害案件,以「故意」為限,才會有刑事責任。若廣播節目製作人對於著作人的抄襲確屬不知情而予以公開播送者,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88)
  • 發布日期 : 97-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1-07-12
  • 瀏覽人次 :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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