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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微電影」的過程中,常會涉及哪些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

創作「微電影」的過程中,如欲利用音樂,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而在製作影片與推廣影片等不同階段,亦涉及不同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謹介紹如下:

1. 收錄音樂作為影片的片頭、片尾或背景音樂:

(1)    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重製」行為:

 i. 將音樂的旋律,透過自行演奏或演唱之方式,作為影片的背景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中「詞」或「曲」的重製。

 ii.使用市面上唱片公司已經錄製好的演奏版或歌手演唱的版本,除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重製外,還包括「錄音著作」的重製。

2.  將上述製作完成的影片,透過電視媒體、影音網路平台向公眾播放:

(1)  透過電視媒體播放「微電影」: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

(2)  透過YouTube、Facebook等網路影音平台播放「微電影」:除了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外,還涉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

  • 發布日期 : 104-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4-06-09
  • 瀏覽人次 :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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