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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營利行為也要取得授權嗎?

著作權法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同意,除非該特定之利用行為有著作權法所稱之「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第44條至第65條),則可不必取得授權即可合法利用。而在判斷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並不是以是否屬營利行為為唯一標準。

由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不論是否涉及「營利」,均可能影響著作權人之權益,尚難以利用行為本身屬「非營利」,即當然可主張「合理使用」,所以就算是非營利性質所拍攝的微電影,沒有營利行為也應該要取得授權。

  • 發布日期 : 104-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1-13
  • 瀏覽人次 : 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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