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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於網拍平台刊登販售非法機上盒之訊息,網拍平台該怎麼處理?

網拍平台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9款第3目所稱「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第90條之7之規定,始可對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從事侵害著作權之結果主張免責。

權利人如果發現網拍平台上有賣家刊登非法機上盒的銷售訊息,可以向網拍平台發送通知,如平台在接到該通知後立即移除通知上所述侵害著作權的資訊的話,即可對賣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且網拍平台對被移除內容的賣家依法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賣家認為並無侵權情事,可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求網拍平台回復被移除的資訊(即所謂「回復通知」)(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第2項規定)。

  • 發布日期 : 108-04-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4-22
  • 瀏覽人次 : 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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