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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採購之履約成果如有利用他人著作為素材,如何才能合法利用?

Q:

高壇市政府委外拍攝城市觀光行銷影片,也與受託廠商約定所完成的行銷影片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高壇市享有,但廠商在影片中利用了許多電影在高壇市取景拍攝的內容,希望影片內容更加精彩、吸引民眾觀賞。這樣的影片製作方式須注意甚麼著作權問題呢?

A:

無論是政府機關請廠商拍攝的行銷宣導影片,只要拍攝內容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機關得於採購簽約時與廠商約定取得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以利後續的宣傳利用。而通常影片在拍攝與製作的過程中,可能會同時利用到其他人既有的著作作為影片的素材,例如:使用流行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或剪輯他人影片片段…等,廠商除一開始製作時應取得這些音樂、影片創作者「重製」之授權外,如果完成的影片後續還要上傳網路、透過電視台或電影院等媒介播放,則要另外取得這些素材後續利用之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等之授權,則後續才能合法利用而不會產生侵權問題。

另外,要說明高壇市雖已與廠商約定,廠商拍攝的影片由高壇市享有著作財產權,然而高壇市仍不會因此當然取得該影片中所利用素材之著作財產權,除非,素材也另約定由高壇市取得著作財產權。因此,高壇市如果要合法利用影片,應在影片拍攝前,就針對日後可能的著作利用行為,要求廠商協助取得該素材著作財產權人各項利用權能的授權;此外,如後續的利用有超過原先的授權範圍,高壇市應該另外再取得該利用行為的授權,始為合法。

參考資料:

1.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7條等規定。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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