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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肖像權

Q:在公共場合拍攝到的人物照片,拿去參加比賽是否需要對方(被拍攝者)的授權才可使用?

A:

著作權與肖像權為兩不同之概念,肖像權屬於民法人格權所保護的權利之一;著作權的依據則為著作權法,兩者保護目的不同。依據法務部的函釋:「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行為。」(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函)。

拍攝含有人物(肖像)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但以人物為照片主要元素時,如未取得被拍攝者之同意,則仍有侵害他人肖像權之疑慮。目前坊間之攝影比賽,如作品涉及人物照片時,亦多會要求參賽者提供被攝者之肖像權同意書。因此,建議您如有參賽之計畫,應盡可能先取得被攝者之同意,以避免產生侵害肖像權之爭議。

  • 發布日期 : 111-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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