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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陸文字第8400462號

令函日期: 84-01-23
令函案號: (84)陸文字第8400462號
令函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社團法人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之問題,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台(84)內著字第八三二七九三七號函。
二、大陸地區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社團法人在台申請著作權登記,應可依
據法務部八十三年一月廿一日法八三律字第○一五一八號函釋之意見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4-0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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