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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2959號

令函日期: 81-07-23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2959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所規範之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之合理使用範圍等相
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八十一年七月一日台(八一)圖閱字第一二八三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
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
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條
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
關訂之。」本條文所定公益性活動,其認定要件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故
貴館為服務讀者,提高國民素養,於視聽室提供各類視聽資料供讀者在館內
自由索借公開上映欣賞,此一措施是否符合上述條文所規範之合理使用範圍
,請參考上述三要件認定之。又上述條文第二項所稱之「利用人」係指利用
著作予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之人,而其應支付之使
用報酬率,本部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已有明定,請參考之。至貴館視聽
室所提供衛星新聞性節目之收視(NHK及香港亞衛BBC新聞)如僅為收視(接
受訊息)者,未有再予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等行
為,則無是否應對著作人支付報酬之問題。
二、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各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1-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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