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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2957號

令函日期: 81-08-04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2957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未列日期函。
二、按七十九年間本部所印「認識著作權」一書,係就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
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舊法)予以宣導之書冊,依舊法第十八條但書、第
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符合上開各條文之要件下,得
不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利用其著作。
三、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
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或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明
示其利用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始有該
條之適用。且該條所指「教育機構」係指依法律設立教育機構而言。查出版
社並非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自不適用著作權
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四、隨文檢還所附十二元郵票一紙。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81-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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