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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4522號

令函日期: 81-08-04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4522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上述條文查修正施行前著
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已有類似規定,即「已取得合法著作複製物之所有
權者,得出借、出租或出售該複製物。」故台端函稱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就碟
片之適用是否有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乙節,似對上述條文有所誤解。又有關
錄影節目帶之進口,行政院新聞局係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核驗其內容,與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並無相關,並予
敘明。
三、隨文檢送新、舊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各乙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1-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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