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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85530號

令函日期: 81-08-06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8553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函。
二、貴公司受某單位委託製作錄影帶節目,是否能以該節目參加國內外各有
關單位所舉辦之展覽或比賽,如金鐘獎,金馬獎等,因貴公司所詢問題不明
,本部實無從答覆。至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是否仍屬貴公司所有乙節,因著
作財產權係屬私權,其歸屬應依當事人間之合意而定。依貴公司所附合約書
第七項載有「本片之版權及發行權屬甲方所有。」如上述「版權」係指著作
財產權者,則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即歸甲方所有。故貴公司如欲利用該著作
,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應徵得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利用該著作。又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
三十六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
十九條之規定,享有重製其著作、公開播送其著作、公開上映其著作、將其
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以及出租其著作之權,故甲方
如係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依法利用該著作而無須徵得貴公司之同意,唯須注
意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著作人格權之規定。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查照。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1-08-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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