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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1)內著字第8114967號

令函日期: 81-08-08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496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一年七月廿七日生生字第○○一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
六十條本文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故出租
錄影帶除合於上述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
權之人同意,始得出租。所詢是否經由版權商出具授權證書才可出租影帶,
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
重製他人著作除有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四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
亦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始得為之。所詢以非營利為目的
之影帶可否自行拷貝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至錄影帶之版權商以單支影帶
供給出租店,同時補發若干張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之標籤由購買人自行拷貝,
再貼上版權商所附標籤是否合法,應視上述重製之行為是否符合同法第三十
七條規定已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而定,且為免產生爭議,
自宜於契約中明定之,又上述行為是否有違反行政院新聞局所主管業務法令
規定,緣非本部權責,礙難答覆。
四、對於未公開陳列或出租之影帶可否自行收藏,查著作權法未有禁止規定
,惟須注意著作權法第十五條有關公開發表與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有關
規定。
五、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
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
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其第二項規定,「前項被授權人
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上述
條文係規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之契約自由原則,而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係
規定商品轉售之問題,故二者似無相衝突之情事。
六、著作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備置登記簿,記載前二條所為
之登記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前項登記簿,任何人均得申請查
閱或請求發給謄本。」依上述規定,本部核准著作權、製版權登記後,除將
登記事項載於登記簿外,並刊登於總統府公報,此項公告並無期限問題,又
若欲得知公告之內容,除查詢總統府公報外,亦可依前條文第二項,向本部
著作權委員會申請查閱或請求發給謄本。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
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人著作權之取得係因其著作完成,而非
本部核准其著作權登記或予公告,併予敘明。
七、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8600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 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六、 祖父母。
  • 發布日期 : 81-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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