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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10005250-0號

令函日期: 91-06-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10005250-0號
令函要旨: 有關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與法國人著作之互惠保護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函。
二、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法國國民之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一節,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與WTO現有全體會員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受同等之保護,法國係WTO會員,其著作依上述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惟應注意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之回溯保護及過渡條文規定。又我國國民之著作在法國是否受法國著作權法保護一節,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WTO後,我國人之著作與其他所有WTO會員國民之著作亦皆同受法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10600 著作權法第106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 發布日期 : 91-06-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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