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1)內著字第8113914號

令函日期: 81-08-12
令函案號: 台(81)內著字第8113914號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相關問題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台端來函所述問題,關鍵即在於公司(法人)職員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
,其著作權究歸公司抑歸該職員享有一節。依來函所述,台端職務上之著作
於去(八十)年十一月出書,是即完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以下
簡稱本法)修正公布前,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
」之規定,該職務上著作之著作權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其著作
權於著作完成時自始即歸公司享有。
三、至台端所詢有關求償問題,事屬台端與原任職公司內部之權利義務關係
,請自行參閱民法有關規定。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暨認識著作權各一冊,請 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1-08-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