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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4056號

令函日期: 82-06-08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4056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申請「KD系列數位板示範程式」(台內著字第一一四八九○號著作
權執照)等四案著作權註冊之有關文件資料影本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五月廿六日富字第八二○○○一號函。
二、按「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
,不得請求發還。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利害
關係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查閱之。」「著作權或製版權之
登記簿及經登記之著作樣本及製版物樣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著作權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著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申請人得申請
影印者,僅以相關證明文件為限,著作樣本之影印自不及之。來函申請貴公
司「KD系列數位板示範程式、KD系列數位板設定程式、KD系列數位板
控制程式、TSOFT」(台內著字第一一四八九○、一一五一七三、一一五一
七四、一一五一七五號著作權執照)之註冊申請書、程式流程圖、程式著作
等資料影本一案,與規定不符,本部礙難受理。又經登記(註冊)之著作樣
本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貴公司如欲瞭解該「KD系列數位板示範程式」等
著作內容,請依上開規定申請查閱。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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