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2)內著字第8213848號

令函日期: 82-06-16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3848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條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申請書。
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
之權利。」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
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
、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
為未授權。」第二項規定:「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
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合先敘明。
三、台端經營錄影帶出租業,與錄影帶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是否符合前述規
定得出租錄影帶?應視台端有無取得上述錄影帶之所有權及該錄影帶是否為
合法著作重製物而定,如台端所購買之錄影帶作為合法著作重製物,且取得
該重製之所有權,自得依前揭本法第六十條本文規定出租該重製物,毋須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否,即需徵得著作
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授權或同意後,始得出租錄影帶。
四、台端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授權或同意而出租錄影帶,該
出租錄影帶之行為,自無構成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情事。至具體個案是否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於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五、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與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2-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