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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18558號

令函日期: 82-07-20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18558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台八十二年七月九日北廣生秘字第九七四號函。
二、貴台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
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使用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
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
管機關定之。」,本條文所定「公益性活動」,其認定要件為,一、非以營
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
支付報酬。貴台為公營電台,且不得播送廣告,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
條之規定,請參考上述規定。又「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業經本部八十
一年六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一二二三號函發布施行。
(二)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研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已舉
行兩次公聽會並完成第三稿草案之研擬,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目前尚
未有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又著作權係屬私
權,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自得依民法之規定授權他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代為行使權利。
三、檢送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乙份。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7-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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