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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0068號

令函日期: 82-08-04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0068號
令函要旨: 貴部函詢有關工具書引用例子,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保護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廿三日台(82)社○四一三八○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廿二條、廿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另同
法第五十二條、六十四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分開發表之著作。」「依
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是函文所稱:有關貴部國語推行委員會進行「重編國語辭典」之修訂時,
若授引他人著作中的某些文句作為詞例,並且標明「作者」、「文章篇名」
一節;事涉就他人著作重製、編輯之利用問題,除合於前揭法第五十二條、
六十四條規定之合理利用情形外,自應取得原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有無
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事屬司法機關之權責,仍應於具體個案發生爭議時
,由司法機關判斷認定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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