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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0445號

令函日期: 82-08-11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0445號
令函要旨: 貴署函請查復「美商華德迪斯耐公司發行之卡通影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是否
屆滿?」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桃檢順信字第四四七○號致本部著作權委
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係屬私權
利,是所詢「美商華德迪斯耐公司發行之卡通影片著作權之存續期間是否屆
滿?」乙節,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
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又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
之規定可知:「如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
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滿二十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
著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復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
作權保護協定」(按:其已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雙方簽署,正式生效
。)第十六條(二)規定:「一九八五年以前二十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
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
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
是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之規定,如著作雖未符合前述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
,但卻係屬上述該協定保護之範疇者,則仍應享有著作權,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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