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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1588號

令函日期: 82-08-18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1588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嘉民鄉政字第二○五○六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非經登記,不得
對抗第三人。因此,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固有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惟並非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生效要件。又該第三人應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法律上正
當利益之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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