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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3006號

令函日期: 82-09-07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3006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函。
二、按我國與日本並未訂定著作權保護協定,惟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得受我
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
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又日本人之著作如受
著作權法保護者,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之規定,該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並無關聯
,亦即著作權之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三、復查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
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
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是所詢
「在此未經登記之日本書籍可否逕行翻譯印行?」、「分段翻譯後投稿刊物
」、「翻譯後投稿機構內部刊物或公益團體刊物」及「若義務翻譯供宗教團
體刊印供非營利之贈與『善書』之用,」等問題,緣涉及「改作」他人著作
之行為,如被翻譯之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且無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五條明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即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始得翻譯之。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
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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