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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4550號

令函日期: 82-09-13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45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貴會函請解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會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北市錄製安字第○
七四號函辦理。
二、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
利用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又
同款所稱「一定數量」,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之一定數量」(二)(三)規定,「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故輸入視聽
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只要係為供輸入者自己非散布之利用且每次每一著作
以一份為限,不論輸入者係自然人或法人,得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為之
。易言之,若其輸入不符「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數量超過「
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之限制者,則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
輸入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1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發布日期 : 82-09-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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