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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8701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30205 民國113年2月5日
電子郵件1120531 民國112年5月31日
電子郵件1120330 民國112年3月30日
電子郵件1090729 民國109年7月29日
電子郵件1090722b 民國109年7月22日
電子郵件1090421 民國109年4月21日
電子郵件1070717 民國107年7月17日
電子郵件1070713b 民國107年6月13日
電子郵件1070613 民國107年6月13日
電子郵件1070525 民國107年5月25日
電子郵件1061206b 民國106年12月6日
電子郵件1040804 民國104年8月4日
電子郵件1040507b 民國104年5月7日
電子郵件1040429b 民國104年4月29日
電子郵件1031226 民國103年12月26日
電子郵件1030613 民國103年6月13日
智著字第10100053460號 民國101年6月28日
電子郵件1010110a 民國101年1月10日
電子郵件1000825 民國100年8月25日
電子郵件1000624c 民國100年6月24日
  • 發布日期 : 103-0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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