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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421

令函日期: 109-04-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421
令函要旨:

所詢欲於日本營運網路書店(書籍係向日本中盤書商及出版社進貨),向台灣民眾販售日文書籍,台灣民眾購買時是否有牴觸真品平行輸入一節,說明如下: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二、 依您所述,日本網路書店所銷售書籍通常應為正版(非盜版品),我國民眾於該網路書店購買書籍至我國,可能涉及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問題,本規定規範之對象為輸入之行為人,因此除「購買者」(即輸入者)於符合本法第87條之1所定例外情形外(例如: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否則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將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有民事責任。因此,建議您提醒從日本購買而輸入我國的購買者,其輸入須符合上述例外之情形,否則會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
三、 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併檢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規定供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1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5-05
  • 瀏覽人次 :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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