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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5366號

令函日期: 82-09-24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5366號
令函要旨: 所詢民國五十四年前已於美國出版之美國著作物,有關翻譯權相關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社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八二)天業字第○九一三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如於民國
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之著作,其迄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發行已
滿廿年,且未經著作權註冊者,即為公共所有之著作,而不再享有著作權。
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六條(二)規定,
「一九八五年以前廿年內完成之著作,除經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註冊,
且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一九八五年前已經屆滿者外,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所代表之領域內,應屬受本協定保護之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
規定,如著作雖依前述著作權法規定已不再享有著作權,但卻係屬上述該協
定保護之範疇,則仍應享有著作權。先予敘明。
三、所詢民國五十四年前已於美國出版之美國著作物,如依前述規定,不再
享有著作權,則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自包括翻譯該著
作在內。惟須注意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人格權(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規
定。反之,如其仍然享有著作權,則因美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依著
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除合於同法第四十四條
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自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
翻譯,又如係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所翻譯之著作,須注意
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
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二○
四三三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01007400 著作權法第74條 (刪除)
  • 發布日期 : 82-09-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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