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台(82)內著字第8226599號

令函日期: 82-10-12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6599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函。
二、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且依著作權法第四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國人之
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者,亦於完成著作時即享有著作權,
是所謂「台端擬翻譯者為飯野四郎著「肝炎上肝硬變」解說層次醫書,其發
行後三十日內有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本部並無是項資料可得提
供。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