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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7007號

令函日期: 82-10-20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7007號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所定義之著作,是否適用於研究生之學位論文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十月五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有例示規定
,且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有著
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因此,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如符合上
述著作定義,且無同法第九條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自屬著作權
法所稱之著作。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2-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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