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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28531號

令函日期: 82-11-17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28531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示有關海外地區或他國公司代理在台發售外文書報雜誌之法令規
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八日通協台字第六八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茲將 貴會前揭函所詢問題涉及著作權法規定之部分,說明如后:
按著作權法第四條對外國人著作保護已有規定,另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
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亦有函釋;復按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著
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前述第四條之規
定,且屬於同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之著作,又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
權之標的之情形,該外國人亦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該著作縱未經著
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另查著作權法業於八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及增訂第八
十七條之一條文,依上述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凡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準此
,自八十二年四月廿六日起,凡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未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外,即不能輸入,
是所詢「倘若國際國防通信電子協會美國總會授予Oxford Shop
公司代理在台發售權,本國法律是否有任何限制規定之條文?」乙節,於涉
及著作權法規定之部分,請參考上述說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英文本、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
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中、英文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
之一條文內容說明及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
三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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