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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1961號

令函日期: 82-12-16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31961號
令函要旨: 貴署為辦理八十二年偵字第一一五六四號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函請本部查覆
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南檢勇修字第五○三四三號致本部著作權委
員會函。
二、有關日本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
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函影本乙
份,請參考。又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
權。」且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是所詢「行政院新聞局自八十二年六月一日起
准許進口及發行之十一類日本錄影帶,日本人之上開著作是否依著作權法享
有著作權?」自宜由權利人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
,依著作權法規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82-1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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