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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2)內著字第8232585號

令函日期: 82-12-24
令函案號: 台(82)內著字第8232585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剪接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以製作節目錄影帶乙節,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函。 
二、按「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上述條文所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係指同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而言。申言之,對
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其利用行為仍不
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本法第十五條至二十一條規定)。所詢剪接公
共版權之「萬王之王」、「十誡」、「賓漢」以製作節目帶,是否合於著作
權法規定,請參考上述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400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82-1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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